——某证券营业部、滕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青刑再字第2号
入库编号:2023-16-1-167-001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本案中,滕某以融资为幌子,诱使某投资公司转入股票继而抛售的事实,单从客观方面的这一表现来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综合全案分析,滕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其采取欺诈手段,将某投资公司转来作为保证金的股票平仓,目的在于减少某证券营业部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且股票平仓得款也全部归还了这三家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因此在某证券营业部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原判按刑事犯罪处理错误。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3年,某证券营业部与三家单位签订《委托国债保管协议》,约定由其保管国债并承诺8.2%-9%年收益。营业部随后将3800万元委托某投资公司理财(承诺收益10%-11%)。投资公司购入“桂某旅游”股票后遭遇股价暴跌。营业部总经理滕某虚构融资能力,诱使投资公司提供市值1947万元的股票作为“保证金”,后未经授权即抛售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对三家单位的本金债务。案发前营业部已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部分收益。
二、争议焦点
滕某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并处置投资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法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根基与阶层化认定 (一)规范目的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保护边界
刑法第224条保护的核心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本权,而非交易秩序本身。诈骗罪本质是财产犯罪,合同仅是行为载体。认定合同诈骗罪需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中的权利瑕疵”与“刑事诈骗中的权利消灭”。本案中,营业部虽实施欺诈获取股票,但其终极目的是实现既存债权而非创设新权利,未触及财产本权的终局性转移。
理论启示:当行为指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调整时,刑法应保持“二次法”的谦抑性。(二)主观要件阶层化认定模型
认定层级
要素内涵
本案对应事实
刑法意义
认知层面
对财产转移的明知
滕某明知股票权属投资公司
基础故意成立
意志层面
排除权利的意思表示
变现资金专项清偿既有债务
缺乏终局性剥夺意志
目的层面
终局性支配意图
未将财产纳入营业部可处分资产
阻却非法占有目的
理论证成:“终局性理论”要求行为人具有使财产永久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本案股票变现款作为特定化偿债资金,始终处于“权利过渡状态”,符合《民法典》债权转让的特征,与刑法要求的“终局性支配”存在本质差异。
(三)民刑责任衔接的法理逻辑
- 权利实现正当性检验营业部对三家单位负有3800万元本金返还义务,该债务具有合法属性;而投资公司接受11%高收益承诺,营业部对投资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根据“清偿冲抵规则”,以对他人财产债权清偿自身债务的行为虽构成民事侵权,但因其具备权利基础正当性内核,与凭空攫取无对价财产的诈骗行为存在价值鸿沟。
- 财产损害实质判断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实质财产损害。采用“整体财产说”分析:
- 投资公司损失股票市值1947万元
- 但三家单位获同等金额债务清偿
- 社会总财富未发生净减损“当欺诈行为仅改变财产分配状态而未消灭财产价值时,应优先适用民法调整”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本案中:
- 商事外观主义考量:证券交易具有高风险性,股价波动导致的损失属市场风险
- 责任分配合理性:投资公司接受11%高收益承诺时即应预见风险
- 司法介入必要性:刑事追诉将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彻底固化,阻断后续救济渠道
法经济学视角:波斯纳定理(Posner's Theorem)揭示,当交易成本较低时,财产纠纷应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本案投资公司完全可提起侵权之诉主张股票权益,刑事程序介入将产生负外部性效应。四、辩护理论的教义学升华(代结论)
青海高院再审判决通过三层递进论证完成出罪认定:
- 基础事实层:锁定资金流向的闭合性(清偿特定债务)
- 法律评价层:解析权利实现的正当性(存在债权基础)
- 法理价值层:维护刑民界分的体系性(刑法谦抑原则)
该案确立的 “权利实现型欺诈出罪规则” ,实质是责任主义原则在财产犯罪中的具象化:当行为人基于实现合法民事权利的目的实施欺诈时,因缺乏“可谴责的非法占有目的”,阻却犯罪主观要件的成立。此裁判规则对当前频发的P2P爆雷、委托理财纠纷等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类案指导价值。
五、裁判启示
青海高院再审判决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终极流向,精准识别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实质分野。该案确立的 “清偿既有债务抗辩规则” ,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关键判断标尺:当欺诈所得财产被用于履行真实债务时,行为人实质上是在行使民事权利,刑法不应越界干预。
个人观点 AI辅助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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